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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注释】 第十四类主要包括贵重金属,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,并通常包括珠宝、首饰和钟表。
本类尤其包括:
——首饰(即仿真首饰、贵重金属制首饰和宝石);
——衬衫袖口的链扣,领带饰针。
本类尤其不包括:
——按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的贵重金属制品,如:画家、装饰家、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(第二类),牙科用金汞合金(第五类),刀、叉和勺餐具(第八类),电触点(第九类),金笔尖(第十六类),茶壶(第二十一类),金银线制刺绣品(第二十六类),雪茄烟盒(第三十四类);
——非贵重金属制艺术品(按其原料分类)。